潘怀宣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来源:潘怀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浏览量:190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徐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XX”APP系一款供网络用户上传、编辑、交流、共享摄影作品的软件。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利用该软件的上传功能,通过“自动切片上传”技术将《XX年》等热门影视剧集视频文件切割成图片文件,分段上传至XX”APP服务器,并在其搭建的“XX影院”网站提供播放链接,利用“XX”APP服务器的宽带流量,供网络用户观看上述视频。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XX影院”网站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的方式非法获利5万余元,造成被害单位宽带流量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西省玉山县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边扣押涉案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硬盘1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全额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刑事报案书》、相关宽带费用账单、业务合同、业务数据分析、《关于损失费用的情况说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XX的陈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被害单位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人王某某的多次有罪供述、指认聊天记录截图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均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当庭确认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他人损失达人民币39万余元,违法所得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据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并酌情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追缴违法所得。

审 判 长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顾某某

人民陪审员  徐某某

法官 助理  庞一超

书 记 员  庞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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